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343號聲請人 黃宏雄 相對人 黃紅春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二內關於「與被繼承人 張汶海 為父子關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與被繼承人 黃春紅 為母子關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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