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洪儷芩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被告 林志宗 被告 林素貞 被告 林柔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洪儷苓 」記載,應更正為「洪儷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