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簡長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534,008元【計算式:547.86㎡×2,80
0元=1,534,008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4,0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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