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暫調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暫調字第199號原告 李蓬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秀女 、 賴振亮 、 張阿 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5,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