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洪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亞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
二、被告王亞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