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75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陳彥彬 債務人 柯宜憲
廖玉萍
一、債務人柯宜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①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②壹萬肆仟元,及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②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4.34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柯宜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玉萍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