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慧芳
蔡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327991元│2月01日起│5月11日止││││├──────┼──────┼──────┤│││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序號││││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327991元│1月02日起││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
一、緣債務人劉慧芳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蔡麗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1萬5,38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劉慧芳於103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2萬7,99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麗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