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64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乙○○上列當事人請求強制認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甲○○戶籍謄本。
二、如原告未能依第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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