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乙崴(原名王麗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乙崴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乙崴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值班法官訊問後,否認犯行,惟依卷內所載告訴人之證詞、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傳喚、拘提未到,經本院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亦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經受命法官於112年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尚未辯論終結,審酌全案卷證、審理進度,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2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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