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號上訴人 張勝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強水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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