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裁定應自斯日起予以羈押;嗣被告於98年9月25日至99年2月12日止,因另案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執行期滿後,並經本院裁定被告自99年2月13日起責付予其祖母乙○○○;惟被告經停止羈押後,居無定所,亦未與其受責付人保持連繫,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乃於99年3月16日裁定被告應再行羈押,其羈押期間並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99年5月16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諭知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9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