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即

邢金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國

代理人 林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14015-5

1

3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