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退撫基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348號再審原告 王傳全 再審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張哲琛 上列當事人間退撫基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退撫基金事件,不服本院98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判決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楊惠欽法官蕭惠芳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