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303號上訴人 吳江 金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被上訴人 劉樹昀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0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同段89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下合稱系爭房地),經伊向地政機關查詢及登記資料顯示,系爭房地業於民國104年6月8日以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下稱玉井地政所) 玉地 普字第010980號登記,清償日期109年6月3日、設定權利範圍全部、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94,2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年6月4日成立之金錢借貸(下稱系爭借款)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足見系爭抵押權所欲擔保之債權,為兩造間於104年6月4日所成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然兩造素昧平生更無於104年6月4日借款,系爭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顯不存在,兩造間既無系爭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抵押權違反成立上之從屬性而無效,另伊亦未曾授予代理權予訴外人 黃義洋 (即伊之○○)及 吳芷嫻 (即伊之○○)2人就系爭房地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然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形式仍存在,故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情。於原審聲明:㈠確認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2,594,2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㈡被上訴人應就系爭房地所為之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上訴人方面: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上訴人在申辦印鑑證明時業已明確告知戶政事務所人員係為
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用,有註記申請用途為不動產抵押登記,復已交付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印鑑證明予黃義洋及吳芷嫻,另參酌依 呂軒 紘之證詞,可知上訴人雖不知黃義洋積欠○○○○行之金額,但確實知悉黃義洋有積欠○○○○行貨款,故上訴人才會提供系爭房地擔保系爭貨款,且一再強調系爭房地係為了擔保黃義洋積欠○○○○行的貨款,嗣因兩造須至嘉義 郭秀美 處完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簽立,上訴人因故未同往。雖上訴人未親自至玉井地政所或至郭秀美處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事宜,然確實知悉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情形,並同意由黃義洋及吳芷嫻就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益證上訴人有授權黃義洋及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
㈡因黃義洋與吳芷嫻支付貨款之支票自有現金不足,為免跳票
而與 呂軒紘 聯絡,希望透過○○○○行提供現金,並協議清償及擔保系爭貨款,故兩造與黃義洋、吳芷嫻、呂軒紘於104年6月4日見面商討系爭房地設定擔保事宜時,黃義洋及吳芷嫻簽發附表三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額既與系爭貨款相同,且證人黃義洋針對證人郭秀美所提出之手寫版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亦自承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面之簽名係黃義洋與吳芷嫻之簽名及蓋印,參以依一般實務上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現況,若上訴人係向○○○○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衡情應係設定一個整數金額,怎會設定2,594,200元。何況,舊有債務尚未清償,不可能會再借貸而就新債務設定擔保,而舊借款反無擔保,有違常情。
㈢另依呂軒紘之證述亦可知吳芷嫻、黃義洋及○○○○行之實
際負責人 劉鈺笙 於電話中達成協議,達成轉成系爭借款形式,再轉讓與劉樹昀,其等之間之債權讓與均為合法,且當場經過黃義洋夫婦知悉,符合債權讓與通知。而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是本案抵押權設定是合法,債權也有合法讓與,系爭抵押權登記當然有效。被上訴人已舉證抵押權設定是符合客觀事實而存在,於抵押債務尚未清償,上訴人需以義務人身分提供擔保。上訴人主張是為黃義洋另外借貸而設定系爭抵押權,但黃義洋之證詞與客觀事證不符,無法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上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2,594,200元之債權不存在。㈢被上訴人應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係吳芷嫻之母、黃義洋之岳母,吳芷嫻、黃義洋至104年6月底止,共積欠京旺菸酒行貨款共2,594,200元。
㈡被上訴人係京旺菸酒行負責人劉鈺笙之弟。
㈢104年6月4日,上訴人曾至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
證明,並告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申請印鑑證明之目的係要辦理抵押權設定之用,該承辦人員並將用途記載在上訴人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
㈣104年6月4日上午,上訴人有將印鑑證明、印鑑章、系爭房
地之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正本交付予黃義洋及吳芷嫻,黃義洋及吳芷嫻並將上訴人所交付之上開物品交付給郭秀美,作為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之用。
㈤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104年6月4日成立之金錢借貸。27權利人即債權人:劉樹昀。義務人兼債務人: 吳江金 捉」等語。
㈥黃義洋及吳芷嫻分別簽發系爭支票交付予劉鈺笙收執,金額
共2,594,200元,另黃義洋及吳芷嫻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劉鈺笙收執,面額為2,594,200元,且系爭本票業經臺南地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在案。
㈦黃義洋有與呂軒紘以通訊軟體LINE連繫,部分內容如原審判決附表3(如附件所示)。
五、兩造之爭執事項:㈠訴外人「黃義洋」及「吳芷嫻」二人提供上訴人所有系爭房
地之相關文件予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係為向「劉鈺笙即○○○○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或係作為積欠「劉鈺笙即○○○○行」舊有貨款擔保之用?㈡上訴人有無授予代理權予訴外人「黃義洋」及「吳芷嫻」二
人就系爭房地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登記在被上訴
人名下是否合法?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所設定系爭之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自不存在等情,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之存否並不明確,而該權利是否存在,攸關其所有系爭房地日後是否遭強制執行以清償該債權,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予敘明。
㈡訴外人「黃義洋」及「吳芷嫻」二人提供上訴人所有系爭房
地之相關文件予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係為向「劉鈺笙即○○○○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或係作為積欠「劉鈺笙即○○○○行」舊有貨款擔保之用?上訴人有無授予代理權予訴外人「黃義洋」及「吳芷嫻」二人就系爭房地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之一種,於該抵押權擔保期間,須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其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參照),可知抵押權之成立以主債權存在為前提,若主債權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是抵押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對抵押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自應由抵押權人就主債權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理權之授與並不以明示為限,如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授權之意思者,即生效力。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且否認系爭借款債權之設定抵押內容為上訴人授與黃義洋、吳芷嫻代理權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設定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⑴證人呂軒紘於原審證述:(法官問:那些LINE即附表3
所示內容大概都在講些什麼?)第一部分是黃義洋有積欠○○○○行的貨款,支票200多萬元無法兌現,黃義洋有提到要跟○○○○行處理,黃義洋有提到要用房子設定抵押,因為他當下沒有錢,是黃義洋主動找我說他沒有現金可以支付這些貨款,等於會跳票,貨是我經手賣給黃義洋的,我要對○○○○行交待,所以我跟黃義洋協調,起初黃義洋要拿○○○○○○的房子來設定抵押,這間房子是黃義洋的○○(即吳芷嫻,下同)跟她老婆的姐姐共有,黃義洋夫婦及一個小孩從台南去台中找我,所以這個LINE有約時間幾點要來找我,大約是在104年6月3日,我們有談好用○○○○的房子設定,所以我們就跟被上訴人開一部車,黃義洋夫婦及小孩開一部車,我們雙方一起回台南,…我們就去黃義洋位於○○○○的家暸解,黃義洋說權狀遺失了,但是隔天就要辦設定,…約定隔天早上黃義洋他們辦好權狀之後去找我們,結果隔天早上黃義洋打電話來,跟我說他要更改設定的標的物,說這樣比較快,所以就跟我約在戶政事務所附近,黃義洋要帶他岳母去辦印鑑證明,黃義洋有給我戶政事務所附近7-11的地址,就是00000000號,黃義洋要我在那邊等他,結果黃義洋帶他岳母及他老婆一起過來,帶著權狀及相關文件過來,黃義洋的岳母有跟我對話,他岳母給我權狀之前有提到一段話,她說她提供房子設定貨款的擔保,她有問戶政的承辦人員,戶政人員跟她說,她提供房子替她女婿設定擔保可能會被拍賣,再來我們就要一起去地政事務所辦設定,黃義洋岳母說她沒辦法過去,她要去接孫子放學,之後我、被上訴人劉樹昀就跟黃義洋夫婦4個人一起過去地政,結果要辦理的時候,地政事務所不受理,…所以我就帶黃義洋夫婦、被上訴人劉樹昀到嘉義去找我大嫂,就麻煩我大嫂幫我們寫,因為我們去嘉義的時候有2部車,所以我有在LINE裡面給黃義洋嘉義的地址,相約在路口等待,之後我們就一起去郭秀美的事務所,郭秀美幫我們寫設定企劃書,上開LINE大概就是說這2件事情。
…(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問:104年6月4日之前,○○○○行有無跟黃義洋催過貨款?)幹嘛跟他催,黃義洋支付貨款是用支票,是104年6月3日黃義洋主動來找我。…,所以我們104年6月3日晚上黃義洋開了1張2,594,200元面額的本票(按即系爭本票)給我,我還有提醒黃義洋,因此本票上面還有特別備註這張本票要抵哪些支票,黃義洋還有印明細。即被證四即系爭本票及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即原審卷第47頁至第48頁)就是我說的黃義洋開的本票及備註的明細,是我們104年6月3日晚上我們去黃義洋家,黃義洋開的。…(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問:上訴人有無跟被上訴人見過面?)有,在我剛剛所述的7-11,當時在場的有我、黃義洋夫婦,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94至97頁),核與被上訴人所提如附表3所示LINE內容(見原審卷第34至37頁)、系爭本票及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各1件(見原審卷第47頁、第48頁)相符,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⑵參以證人黃義洋於原審證稱:(法官問:你○○即上訴
人何時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的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等資料提出去辦設定?)我○○在104年6月4日提供給我,我在104年6月4日近中午時就跟呂軒紘說好要去嘉義的代書那裡提供資料,並跟 劉董 (即劉鈺笙,下同)確定金額的部分,我們去代書處,但是等不到劉董,所以我就將我○○及我老婆要辦設定的資料留在嘉義代書處,我就離開了。呂軒紘好像有說那個代書是呂軒紘的○○,名字我不太記得。(法官問:你在104年6月4日之前有無積欠○○○○行貨款?)有,我積欠○○○○行2,594,200元。…(法官問:原審卷第34頁至第37頁是否是你與呂軒紘LINE的對話內容?)是,但是有無完整我不確定。(法官提示被上訴人原審訴訟代理人當庭提出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按即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予證人黃義洋辨識,問:是否是你跟你老婆吳芷嫻蓋印?)簽名是,手印也是,我們在嘉義代書郭秀美那邊簽名蓋手印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2至75頁),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⑶綜上證詞及如附表3所示LINE內容、系爭本票及黃義洋
出貨收款明細各1件,可知黃義洋、吳芷嫻因簽發支付系爭貨款之支票無法兌現,而於104年6月3日主動去找呂軒紘商量要以吳芷嫻及其姊姊共有的○○○○房地設定抵押擔保貨款之事,但因○○○○房地所有權狀遺失,補辦不及,因此黃義洋、吳芷嫻取得上訴人同意後,隨即於隔日即同年月4日帶同上訴人去申辦印鑑證明,並要與呂軒紘、被上訴人一起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但因上訴人要去接孫子放學,所以上訴人將註明申請目的為「不動產抵押設定登記」之印鑑證明、印鑑章、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正本等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資料交付予黃義洋及吳芷嫻,黃義洋及吳芷嫻就跟呂軒紘、被上訴人一起前往臺南市的地政事務所要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情,則104年6月4日當天在7-11時,呂軒紘及被上訴人雖沒有跟上訴人提到抵押擔保的詳細金額及設定權利人為被上訴人,但由上訴人表明伊不能隨同前往、伊只擔保黃義洋對○○○○行的貨款,及交付上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所需資料予黃義洋、吳芷嫻的舉動,堪認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已經概括授與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之代理權予黃義洋、吳芷嫻一節堪予認定。
⑷雖上訴人主張: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身分證文件
、印鑑章、印鑑證明交由黃義洋及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之設定,顯不包含系爭貨款債權之設定擔保,故系爭貨款(或借款)債權不在上訴人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上訴人無須負授權人責任云云,然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81號、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例所指單純交付身分證,而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情形與本案前揭情形不同,則上訴人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當時,縱有限制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包含已經發生之系爭貨款債權,然上訴人既無法證明此為被上訴人所明知,被上訴人自屬善意第三人,上訴人對此代理權之限制並不得對抗被上訴人,是黃義洋、吳芷嫻代理上訴人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之效力,自對上訴人生效。上訴人主張係就擔保○○○○行商借資金、繼續出貨予黃義洋而授權設定系爭抵押權,並未授權黃義洋及吳芷嫻就系爭貨款債權或借款設定擔保,無須負授權人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2.訴外人「黃義洋」及「吳芷嫻」二人提供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地之相關文件予代書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係為向「劉鈺笙即○○○○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或係作為積欠「劉鈺笙即○○○○行」舊有貨款擔保之用?經查:
⑴○○○○行自104年4月18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陸續
出貨予黃義洋,出貨金額共計3,007,440元,黃義洋以部分現金、部分簽發支票之方式給付貨款,扣除黃義洋給付之現金386,740元及已兌現之客票26,500元,吳芷嫻、黃義洋尚積欠○○○○行系爭貨款2,594,200元,故其2人於104年6月4日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交給呂軒紘等情,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及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各1紙、黃義洋出貨收款明細表2件、支票10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0頁至第48頁、第63頁至第6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對照證人呂軒紘於原審證稱:104年6月3日晚上黃義洋開了1張2,594,200元面額的本票(即系爭本票)給我等語,足認系爭本票乃黃義洋、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前,與呂軒紘對帳確認後所簽發交付給呂軒紘以轉交劉鈺笙作為債權憑證及清償系爭支票與系爭貨款用途。
⑵又參酌上訴人所不爭執之證人即參與本件手寫版系爭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之代書郭秀美及證人呂軒紘於原審之證詞(見原審卷第76至77頁、94至97頁),可知於104年6月4日在郭秀美處填寫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時,呂軒紘、被上訴人及黃義洋、吳芷嫻有將系爭本票交給郭秀美看,黃義洋、吳芷嫻當場承認積欠2,594,200元之系爭貨款及系爭本票債務,並同意以此金額作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嗣因劉鈺笙沒有到場,且被上訴人為劉鈺笙的弟弟,因此透過電話,雙方同意用被上訴人當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權利人,呂軒紘及被上訴人說要用被上訴人當設定權利人時,黃義洋、吳芷嫻在場沒有反對,黃義洋、吳芷嫻並於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蓋手印,又因郭秀美跟黃義洋、吳芷嫻說她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需要2天,所以黃義洋、吳芷嫻就將系爭房地所有權、上訴人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等所需資料留給郭秀美以便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因此系爭房地乃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上訴人。
⑶佐以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擔保債權總金
額2,594,200元正、權利人:劉樹昀、義務人:吳江金捉、債務人黃義洋、吳芷嫻等情,並經黃義洋、吳芷嫻簽名、蓋手印乙節,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本1件為證(見原審卷第90頁),且經證人黃義洋於原審確認真實無誤(見原審卷第76頁背面、第77頁),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對照黃義洋、吳芷嫻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前1日另簽發系爭本票,且如前述於104年6月4日,黃義洋、吳芷嫻在郭秀美面前於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蓋手印,及將相關資料留給郭秀美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系爭房地因此設定系爭抵押權給被上訴人等情;且被上訴人以其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而對黃義洋、吳芷嫻聲請原審104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在案乙節,亦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原審104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見原審卷第31至33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認黃義洋、吳芷嫻於104年6月4日代理上訴人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劉鈺笙、被上訴人與黃義洋、吳芷嫻均合意以系爭貨款債權作為雙方另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之標的(即系爭借款)及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即黃義洋、吳芷嫻自同意○○○○行以系爭貨款債權做為○○○○行交付給黃義洋、吳芷嫻之系爭借款),黃義洋、吳芷嫻並因呂軒紘及被上訴人之告知與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權利人為被上訴人,而知悉劉鈺笙已將從系爭貨款債權更改成的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亦已自劉鈺笙取得系爭本票,並由被上訴人擔任系爭抵押權權利人,因此○○○○行將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已對黃義洋、吳芷嫻(及所代理之上訴人)發生效力。從而於104年6月4日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為系爭借款債權,因此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實際記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4年6月4日成立之金錢借貸,亦有原審依職權向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調閱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申請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6頁至第20頁)。被上訴人辯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一節,尚屬可採。
⑷雖上訴人另主張:依黃義洋之證詞(原審卷第72至75頁
),對照黃義洋與呂軒紘間之LINE對話內容,顯見實因黃義洋欲跟○○○○行商借資金、繼續取得出貨,而請求上訴人於104年6月4日提供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故金額無法確定,否則上訴人豈有不問擔保金額若干,即提供設定抵押之理,被上訴人對於系爭貨款金額言之鑿鑿,然於兩造會面時卻未提及金額,顯與經驗法則相違云云。惟查:證人此部分之證詞與前述呂軒紘、郭秀美之證詞及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內容不符,更與前述黃義洋、吳芷嫻於104年6月4日簽署手寫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當天所表現之行為不同,明顯不實,且黃義洋為本件爭訟之始作俑者,並為系爭抵押權之債務人及上訴人之○○,自難期其證詞符合真實。況於104年6月4日若未談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額及其設定相關事宜,黃義洋及吳芷嫻卻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所需相關資料留在嘉義給不相識之郭秀美,卻非交給呂軒紘轉交○○○○行,亦與常情不符,又如上訴人係向○○○○行另外商借資金及繼續取得出貨擔保之用,依一般實務上辦理抵押權設定之情形,衡情應係設定一個整數金額,而非如本件之2,594,200元之金額。是證人黃義洋前開證詞,顯係為卸責及附和上訴人主張所為之不實證述,並無可採,至如附表3所示LINE對話紀錄所示,可知在104年6月4日後,黃義洋再向呂軒紘要求向○○○○行借款,呂軒紘已明白表示要黃義洋另提供不動產擔保,○○○○行始願意繼續提供資金予黃義洋,並非黃義洋及呂軒紘對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無法確定,則依如附表3所示LINE對話紀錄亦難認系爭抵押權之金額無法確定。是上訴人所舉黃義洋之證詞,及黃義洋與呂軒紘間之LINE對話內容,均無從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主張並無證據證明為真實,並無足採。至上訴人另引用之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號判決,查其一審判決,乃是債務人債務承擔之案例,與本案係債權轉讓之基礎事實,法律關係均有不同,故該案判決之見解於本案尚無適用之餘地,附此敘明。
3.從而,上訴人既已概括授與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之代理權予黃義洋、吳芷嫻,黃義洋、吳芷嫻身為上訴人之代理人,其2人所為上開同意及設定系爭抵押權之行為,自直接對上訴人發生效力,上訴人應依系爭抵押權登記內容負抵押人之責任,被上訴人辯稱:黃義洋、吳芷嫻因支付系爭貨款之系爭支票自有現金不足,而提出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並開立系爭本票,○○○○行以被上訴人為設定之權利人,已連同債權一併轉讓給被上訴人,系爭抵押權係擔保黃義洋及吳芷嫻於104年6月4日積欠被上訴人之金錢債務,上訴人既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借款債權自對上訴人有效等情,要屬可採。上訴人主張未在場、不知設定內容、過程、權利人或未積欠被上訴人債務而否認系爭借款債權存在云云,均無足採。
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系爭抵押權登
記在被上訴人名下是否合法?
1.如前述,上訴人概括授權黃義洋、吳芷嫻代理上訴人辦理系爭房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事宜,黃義洋、吳芷嫻與○○○○行並於104年6月4日均同意將系爭貨款債權更改為系爭借款債權,○○○○行則將系爭借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嗣亦受讓取得系爭本票,而為系爭本票之執票人,被上訴人受讓系爭借款債權已對黃義洋、吳芷嫻發生效力,並由被上訴人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應屬存在,系爭抵押權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自屬合法,上訴人自應負授權人責任,不得否認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存在。
2.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受讓取得系爭借款債權,系爭抵押權違反成立上之從屬性而無效云云,均無可採。至系爭抵押權登記記載上訴人為債務人兼義務人一節,業據被上訴人於106年3月8日書狀主張本件上訴人僅為義務人並非債務人,係屬地政機關登載錯誤,此部分應另行申請該地政機關更正,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王薇潔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地目│面積│清償日期│權利範│地政機關登記字│││落地號││(平方公尺)││圍│號│││││││││├──┼───┼──┼──────┼────┼───┼───────┤│⒈│○○○│建│104.27│109年6月│全部│玉井地政事務所│││○○○│││3日││104年 玉地他 字│││○○○│││││第133號│││000地││││││││號││││││└──┴───┴──┴──────┴────┴───┴───────┘附表二:
┌──┬──────┬──┬──┬────┬────┬───┬────────┐│編號│建號│主要│層數│總面積│清償日期│設定權│地政機關登記字號│││(門牌號碼)│建材││││利範圍││├──┼──────┼──┼──┼────┼────┼───┼────────┤│⒈│○○○○○區│RC造│第一│159.30│109年6月│全部│玉井地政事務所10│││○○段00建號││、二│平方公尺│3日││4年玉地他字第133│││(○○○○○││、三││││號│○○○區○○路││層│││││││000巷00號)││││││││││││││││└──┴──────┴──┴──┴────┴────┴───┴────────┘┌─────────────────────────────────┐│附表三:吳芷嫻、黃義洋簽發之本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4年6月4日│2,594,200元│未載│104年6月24日│000000000│└──┴──────┴──────┴───┴──────┴─────┘
附件:原審判決附表3黃義洋與呂軒紘之LINE對話紀錄┌─────────────────────────────────┐│附表3:黃義洋與呂軒紘之LINE對話紀錄│├────────────────┬────────────────┤│黃義洋發話內容│呂軒紘發話內容│├────────────────┴────────────────┤│6/3│├────────────────┬────────────────┤│ 大目 兄(即 黃軒 紘,下同)請問今天│││有南下嗎?││├────────────────┼────────────────┤││安怎?請說│├────────────────┼────────────────┤││(敬禮貼圖)│├────────────────┼────────────────┤│如果今天沒南下,我想上去找您不知│││是否方便?││├────────────────┼────────────────┤││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傳送照片│├────────────────┼────────────────┤│(THANKYOU貼圖)││├────────────────┼────────────────┤││塗城店│├────────────────┼────────────────┤│收到。謝謝││├────────────────┼────────────────┤││語音通話1:13│├────────────────┼────────────────┤│大約16:20到││├────────────────┼────────────────┤││好│├────────────────┼────────────────┤│(THANKYOU貼圖)││├────────────────┼────────────────┤││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土地建物權狀正本│││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印鑑章│├────────────────┼────────────────┤││我先到府安街等您│├────────────────┼────────────────┤││(敬禮貼圖)│├────────────────┼────────────────┤│(OK貼圖)││├────────────────┴────────────────┤│6/4│├────────────────┬────────────────┤││回到府安街家時!│││煩請告知我。│││我在你家巷子口等您…。│├────────────────┼────────────────┤│(OK貼圖)││├────────────────┼────────────────┤││傳送照片│├────────────────┼────────────────┤│台南縣○○鄉○○村○○路○○○巷30│││號││├────────────────┼────────────────┤│透天││├────────────────┼────────────────┤││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OK貼圖)│├────────────────┼────────────────┤││若房子(都沒貸款也沒有設定的話)│││就可以以台南縣○○鄉○○村○○路│││700巷30號作為設定之│├────────────────┼────────────────┤│都沒有清的││├────────────────┼────────────────┤││(OK貼圖)│├────────────────┼────────────────┤││1.土地建物權狀正本│││2.房子所有人的:│││A.身分證影本│││B.印鑑證明│││C.印鑑章│├────────────────┼────────────────┤│了解││├────────────────┼────────────────┤│到7-11了?││├────────────────┼────────────────┤││有7-11的地址嗎?│├────────────────┼────────────────┤○○○區○○街○○號││├────────────────┼────────────────┤││5分鐘到│├────────────────┼────────────────┤│(OK貼圖)││├────────────────┼────────────────┤││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我到地政了││├────────────────┼────────────────┤││永康地政│││我在刻印章│││等我一下│├────────────────┼────────────────┤│(OK貼圖)││├────────────────┼────────────────┤│我在裡面等││├────────────────┼────────────────┤││(OK貼圖)│├────────────────┼────────────────┤││麻煩您先詢問一下(要洽辦房屋設定│││)要找那位櫃台洽辦。│││我拿個印章(立即過去)│├────────────────┼────────────────┤││(感謝貼圖)│├────────────────┼────────────────┤│好││├────────────────┼────────────────┤││嘉義縣朴子市○○路與文化北路口│├────────────────┼────────────────┤││(敬禮貼圖)│├────────────────┼────────────────┤│(OK貼圖)││├────────────────┼────────────────┤││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6/5│├────────────────┬────────────────┤│ 大目兄 不好意思,今天有進3張5/17│││$219000│││5/30退補的$200000│││6/4 阿榮 的$210000可以麻煩劉董幫│││我過嗎?││├────────────────┼────────────────┤││我因腸胃發炎!太痛了受不了…│││我現正在診所內治療中…待會我再回│││電給您│├────────────────┼────────────────┤││(感謝貼圖)│├────────────────┼────────────────┤│OK謝謝││├────────────────┼────────────────┤│大目兄,真的沒辦法才一直拜託你幫│││忙,我真的不想用最不好的方式處理│││,一來我要顧慮小孩和老婆的安全,│││二來媽媽(岳母)也把棺材本拿出來│││了!真的不能讓你們失望,請劉董幫│││我,渡難關,我不會讓你們失望的,│││欠劉董和你的情我會盡全力來報答││├────────────────┼────────────────┤│大目兄拜託,幫我一下,差30││├────────────────┴────────────────┤│6/7│├────────────────┬────────────────┤│大目兄請問您跟劉董商討的結果如何│││?││├────────────────┴────────────────┤│6/8│├────────────────┬────────────────┤│大目兄不知你和劉董討論的結果如何│││?要用什麼處理方式解決?我真的沒│││辦法可想了,請您一定要幫助我渡過│││這個難關。│││這件事是我錯在先,我也拿出我最大│││的誠意要解決這件事,欠劉董的情與│││錢,我日後必定對公司盡心盡力,盡│││全力來報答。││├────────────────┼────────────────┤││傳送2張照片。│├────────────────┴────────────────┤│原審卷第36頁下半部:│├────────────────┬────────────────┤││依據6/3晚上到你家所登載的帳目、│││包括應付帳款866萬(支票票頭所載│││)加上您又(為了軋票臨時借調了現│││金80萬)合計共約946萬元。│││1.為現有庫存不足20萬│││2.應收帳款為0│││3.即使扣除我司的260的計算下,你│││至少有近686萬的資金缺口;且您│││岳母所提供設定的房產現有價值,│││查詢周遭近期實價登錄核算,也只│││能還清公司的應收帳款。│││PS:公司表示若要再(預支現金)│││支援您的話…我便必須要再提供不│││動產擔保。│││***(又因目前的我;名下也無房│││產…│││我真的好想幫您度過難關!)│││為了您的事…這幾天我也因胃痛及│││腸胃炎到大里仁愛醫院及朴子醫院│││掛了(兩次急診;打了3支針及一│││桶點滴)。│││但是:│││依據現實考量,暫時無法提供任何│││資金的援助,懇請見諒!│├────────────────┼────────────────┤│那天在代書那你不是說公司絕對不會│││拋棄我,我要怎麼辦才好││├────────────────┼────────────────┤│你的金額是0000000扣除上禮拜兌現│││的票金額是0000000(包含退補),│││與上禮拜所說的金額已經有降低,││├────────────────┼────────────────┤│以上述的金額來說,請劉董幫我這個│││忙好嗎?││├────────────────┼────────────────┤││您所需求的金額:真的是太多了!!│││我擔保不起。│││真的是非常抱歉…│││PS:對於您目前的資金需求(我真的│││是沒辦法…也沒有能力幫您補)我真│││的是(內心非常難過…)。│││***至從剛開始配合到現在…(不管│││業界如何說您不穩…一定會倒的…)│││但我也是一直支持您的;(從來也沒│││有擋過您要的貨…)。│├────────────────┴────────────────┤│6/15│├────────────────┬────────────────┤││通話4:17│├────────────────┼────────────────┤││請回電!│├────────────────┼────────────────┤││(敬禮貼圖)│├────────────────┴────────────────┤│6/16│├────────────────┬────────────────┤││台中市○○區○○路○段000號(都│││ 金商行 )│││今天│││13:00~23:30│││明天(之後的每天)│├────────────────┼────────────────┤││09:30~23:30│││您自己隨時都可到都金商行:│││只要跟門市人員拿即可。│├────────────────┼────────────────┤││(敬禮貼圖)│├────────────────┼────────────────┤│(THANKYOU!!!貼圖)││├────────────────┴────────────────┤│6/18│├────────────────┬────────────────┤││打語音通話,未接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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