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何游玉上
簡玟慧 何倍嘉 何昭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被告 林銘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9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