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育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育霖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
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之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共同犯詐欺│││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8日│105年3月29日至│││││105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少連偵字第1│署105少連偵字第1│署105年度偵字第│││9號、105年偵字第│9號、105年偵字第│3579號│││429號、105年度偵│42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8號│緝字第6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1│107年度易緝字第1│107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9號│9號│2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107年度易緝字第1│107年度訴緝字第││判決││19號│9號│25號││├────┼────────┼────────┼────────┤││判決│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三人以共同犯詐欺│││欺取財罪│欺取財罪│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4644號│4644號│464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53號│53號│53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判決││53號│53號│53號││├────┼────────┼────────┼────────┤││判決│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成年人與少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30日│106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107年│緝字第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54號│度偵緝字第15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107年度易字第32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23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107年度易字第329│││判決││號│號│││├────┼────────┼────────┼────────┤││判決│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