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88,306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欠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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