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文昌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4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9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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