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成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間(即存證信函寄送期日),相對人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號」,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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