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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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參佰貳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