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張勝霖 被告 江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彥成
法官吳明蒼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