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張莊秀蓉 訴訟代理人 王鳳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芳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0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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