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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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

聲請人 謝淑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禎吟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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