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莊崇銘
被 告 李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岡簡字第21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
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李承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國民現金卡綜合約定書、信用卡消費明
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等件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
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等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