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02號聲請人 張義閏 律師相對人 張振發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14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振發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均已清償參與分配之債權人,賸餘款項114萬4831元業經發還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交國庫,是本件遺產管理程序應已全部終結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遺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又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法院得依職權命遺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8條、第149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振發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以釋明被繼承人所有遺產是否均已處理完竣。經本院於103年05月29日裁定命聲明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並於103年06月0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向本院陳報。故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