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金上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少德選任辯護人蔡信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選任辯護人蔡信章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依原判決內容及筆錄、報到單之記載,明確可知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何少德委任辯護人蔡信章律師到庭為其辯護,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蔡信章律師(法扶律師)」,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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