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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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明 即偉格室內裝潢工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沛潔 因109年建字第36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