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10號聲請人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第三人丙○○於民國95年3月5日起陸續開票給聲請人,清償購貨貨款之債務②貨款未付金額338,952元,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357,21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9紙、退票理由單影本9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2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24│建│87.01│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2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屋│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台│位││├──┼─┼──────┼────┼────┼─┼─┼─┼─┼─┼─┼──┼─┼─┼─┼─┼──┤│001│2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50│50│47│47│19│平│鋼筋│23│8.│2.│平│全部│││0│永二街241巷│康市文化│鋼筋混凝│.2│.2│.6│.6│5.│方│混凝│.1│04│59│方│││││61之3號│段124地│土造住商│6│6│7│7│86│公│土造│1│││公││││││號│用││││││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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