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者以新臺幣參佰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以新臺幣肆佰元,其逾期第三個月者以新臺幣伍佰元,其逾期第四個月者以新臺幣陸佰元,其逾期第五個月者以新臺幣柒佰元,其逾期第六個月者以新臺幣捌佰元,其逾期七個月以上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手續費;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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