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大江戶 日本料理即 林仁淵 被告 李怡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簡上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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