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勝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勝德為煤氣行員工,平日以騎車載運瓦斯鋼瓶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上午11時5分許,駕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載送瓦斯鋼瓶,沿桃園市○○區○○街○○○○街○○○○○○路段00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且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車輛會車之間隔,而後載之瓦斯鋼瓶不慎擦撞對向駛至由告訴人 廖芳謀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臉部擦傷併上下唇撕裂性傷口;右膝部挫擦傷;左側上臂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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