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 劉炳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炳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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