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 洪紹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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