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陳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