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債權人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芳 債務人 李梵 梤
李學銘
一、㈠債務人 李梵梤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梵梤、李學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参仟
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李學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