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昇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昇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無記載│500,000元│AF0000000│107年4月21日│││林芳如│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