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邱玉圓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新帆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叁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