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聲請人 吳振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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