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竹祥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敏鎰 被告甲○○
巷1號被告乙○○
巷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