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3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富民 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邱乾凱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相對人邱富民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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