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柯美人 (即 柯燕龍 之繼承人)、 柯美琴 (即柯燕龍之繼承人)、 柯宗君 (即 柯國明 之繼承人)、 柯潘美戀 (即柯國明之繼承人)、 柯宇榛 (即柯國明之繼承人)、 柯芊邑 (即柯國明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載繼承系統表不完整,請提出正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釋明柯宗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宇榛(即柯國明之繼承人)、柯芊邑(即柯國明之繼承人)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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