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35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3570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票字第3570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