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告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