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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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常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8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迭經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因而確定(以下簡稱該案為第①罪)。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以下簡稱該案為第②罪)。嗣上開2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85年間,因連續引誘未滿16歲女子與他人姦淫犯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以85年度連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迭經上訴,然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最高法院,先後以85年度上訴字第15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6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於88年間,因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庭以88年度連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第①罪之宣告刑即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與不得減刑之第②罪宣告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4月2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