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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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行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法定代理人 葛冬昇 被告 謝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謝家豪之財產強制執行,惟上開條文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業經總統公布修正,司法院於同年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原告聲請日期為112年8月31日,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所為之聲請,是本院並無審判權,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