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3年度店簡字第8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八九一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
本金債權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九千八百十八元,及給付期限前之利息按系爭契
約條款第三條之約定,就前述本金債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
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合計二千六百二十二元,及給
付遲延後之利息按系爭契約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就前述本金債權自九十三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被告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三年二月二
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事實,已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
暨卡約定書、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被告未到庭為任何陳述,或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兩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石幸代
法官黃桂興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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