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6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被   告  李祥豪
上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柒
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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