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號原告 陳永財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壹佰肆拾參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