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軍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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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軍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軍交重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江文章
林如卿 江博閔 江宇苹 江睿芸 江德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鈺奇 律師附民被告 曾柏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113年度軍交易字第1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