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巫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